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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讨债公司 债务人放弃财产继承权利 债权人诉请撤销获得支持

责编:上海讨债公司
日期:2011-10-18

 债务人自愿放弃财产继承权利,债权为此提起诉讼,要求法院确认债务人的弃权行为无效。近日,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债权人的撤销权,判决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。

    法院审理查明,邓某曾向张某借款7万元,2004年被起诉到法院,当年11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其归还张某借款7万元。2005年1月,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后因邓某无力偿还,该笔款项未能执行。

 

    法院另查明,邓某的父母曾在成都市内购买过两套住房。2006年邓父病故,邓某与弟弟、妹妹等人一同前往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,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。事后,邓母又将两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分别赠给了邓某的弟弟、妹妹,并办理了过户手续。张某获悉此事后,起诉到法院。

 

    案件审理中,邓某的弟弟、妹妹均称放弃继承权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,只要权利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。本案中,邓某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经公证,放弃行为合法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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